
前妻告通姦 離婚、小三懷孕同月 |
〔自由時報/台北報導〕
台北市一對夫妻離婚,離婚後2個月老公即與新歡再婚,並產下一女,前妻回推受胎期,認為應是在離婚當月受孕,當時她與前夫尚未離婚,懷疑前夫的新老婆是「小三」,怒控兩人妨害家庭,「否則怎麼可能一次就中」,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,昨處分不起訴。
不起訴書指出,洪男與前妻孟女於92年結婚,離異不久,洪男就與女子結婚,並在懷孕第37週,剖腹產下一女。
孟女提告指出,她回推計算受胎期,懷疑對方是在去年8月間受胎,控告洪男、師女通姦罪與相姦罪。
檢方認為,無法排除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洪男與孟女離婚後,因為被告至醫院產檢時曾告訴護士,她最後一次經期是在8月,因月經結束後都有可能受胎,無從排除女子是在洪男離婚後發生性行為而受孕。
檢方又指,依據民法1062條的「受胎期間回推」規定,也無法排除師女受孕是在洪男離婚後的可能性,予以不起訴。
2014-10-24 Jim發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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